山西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自然修复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能力,推进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生态自然修复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加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坚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保护性开发,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水土流失问题仍然很严重,建设和保护的任务非常繁重。全省各地近年来在水保重点项目治理区逐步实行封育保护的实践证明,人工治理和依靠生态自然修复相结合,是加速植被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生态自然修复对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真正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生态自然修复的指导思想
要加快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的功能,首先,在指导思想上确立水土保持要在人工治理的基础上,加大生态自然修复的治理思路,把生态修复作为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把小流域治理、淤地坝、坡面水系整治等措施同生态自然修复有机结合,实现小开发大保护,小治理大封育,为大面积生态恢复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其次,在工作重心上,在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同时,围绕生态自然修复,对植被较好、水土流失轻微、有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实施有效保护,防止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在对策措施上,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配套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生态自然修复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加强生态自然修复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在人工治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调节能力,促进大面积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的改善;二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维护与自然条件相适应、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相对稳定和良性发展的生态系统。
四、推进生态自然修复的具体措施
(一)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实施生态自然修复首先要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省水利厅编制的《山西省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特点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对策措施。其次是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修复不同类型区的特点,分别情况开展生态自然修复:对具有重要作用的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等区域要进行重点保护;对水土保持大示范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正在实施和已完成综合治理且林草尚处于幼苗期的项目区,要坚决封山禁牧。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加速全省的生态自然修复工作。
(二)多措并举,促进修复。在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的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群众在生态修复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把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及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项目与生态自然修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基本农田、水源、饲草料基地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变广种薄收为集约高效农业,保证生态修复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大力推行有利于实施生态自然修复的配套措施,如实施生态移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推广沼气、节柴灶,以电代柴,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限制自由放牧,控制载畜量,推行舍饲养畜和轮封轮牧,改良畜种等,帮助生态修复区域内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生的群众彻底转变生产方式,切实解决生态修复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生态自然修复创造条件。
(三)科学划分,分区实施。我省自然条件复杂,地域差异性较大,根据各地地形、地貌、气候、降雨、岩石、土壤等条件,在生态自然修复工作中,可将全省划为分四个生态修复区:即北部缓坡风沙区,吕梁山黄土丘陵和残塬沟壑区,太行山土石山区,中南部丘陵阶地区。不同类型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生态修复所采取的措施也应有所不同。
北部缓坡风沙区:该区属农牧交错区,降雨量少,以风蚀为主。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是禁止过度放牧,实施以草定畜、围栏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加强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保护和改良现有草场,实现生态自然修复。
吕梁山黄土丘陵和残塬沟壑区:该区降雨量较大,侵蚀类型以水蚀为主。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是除对现有的林地搞好抚育管理外,对荒山荒坡以及干旱阳坡实施封育保护,减少人为破坏;对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太行山土石山区:该区降雨较大,水资源较为丰富,热量条件较好,人口密度较大。生态自然修复的重点是开展“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宣传,坚决遏制乱砍、乱伐、陡坡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对深山区以封禁为主,25°以上的陡坡地或限制坡度以上的坡地,退耕还林还草,浅山区要乔、灌、草结合,增加大地植被。
中南部丘陵阶地区:该区山地、丘陵、河川、盆地相间分布,自然条件差异较大,降雨偏少,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在山区,特别是远山。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植被覆盖度较好的天然林场和天然草场以封育保护为主,实施生态自然修复;对残林及荒山荒坡,应辅助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对土层厚、水分条件好的阴坡可适当补植油松、落叶松等针叶林,对干旱阳坡地以耐旱山杏、柠条等灌木为主,恢复植被。
(四)强化领导,政策优惠。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生态自然修复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封育管护责任书,明确封育的范围、内容、指标及奖惩措施。要抓好对生态自然修复规定的落实,明确违反生态自然修复规定的处罚办法,并建立专门的管护队伍,负责查处违反生态修复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出台封育管护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封育管护资金,以调动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对于由过去自由放牧转向舍饲圈养的农户,要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禁牧效果好的集体和农户,可在畜种改良、棚圈和青贮窖建设、优良牧草种植、饲草加工粉碎机具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优先提供贷款。要通过支持和树立典型示范户,引导广大农牧民走舍饲养畜的致富之路。
(五)依法保护,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要依法对各类生产建设行为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要以《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修复的特点,对乱挖乱采、滥牧过牧以及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要依法严厉惩处,防止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把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生态修复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评比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限期未出台封育管护办法的县(市、区),要暂时停止该县(市、区)的水保项目或减少现有水保项目的投资。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此项工作作为行政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挂钩。鼓励群众监督检举,对义务保护和举报违法违章的有功人员,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态修复区内违法违章的放牧者或毁坏林草者,一律责令限期补偿,并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六)注重科技,加强宣传。各地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加强对生态修复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进一步摸清生态修复的规律,有序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在水土流失严重、人口密度大、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区,要突出抓好人工治理。在水土流失程度较轻、降雨条件适宜、人口密度小的地区,则要把生态自然修复作为主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加强生态修复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围绕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教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生态自然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提高人们对生态修复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扩大生态修复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影响,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生态自然修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水利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要做好生态自然修复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计划、财政、林业、农业、土地、畜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修复、大面积恢复植被工作,以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夺取生态良好、群众致富双赢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