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2-0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规定,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对于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有无明确规定?如是否必须是水利部或者各省市在本文发布前规定的具有水土保持评估验收资格的单位?还是只要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资质,且从未在该项目中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监理、监测等工作的法人单位均可?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他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依法成立,其次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再次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最后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文件要求第三方机构还应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条件”,作为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仪器设备等。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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