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小型矿山开采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展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是否需要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提出: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在日常接触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展监理工作,那么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是否需要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属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对于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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