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1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原有废弃多年的矿山,根据《**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属于治理范围,但是本项目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但财综[2014]8号文中规定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可免征补偿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定义,那么是否可以免征补偿费呐?如果可以免征那么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如有属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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